发布时间:2024-11-08
许诺赠送礼品,仍然出示发票,或许出了食客与餐馆之间的潜规则。日前,消费者胡先生自称为对餐馆这种不道德极为反感,身心受到损害,将北京市的一家餐馆控告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,拒绝餐馆赔偿金其1万元。 据胡先生讲解,今年10月8日,他在北京一家餐馆内用餐消费100余元。
结账时,餐馆方面明确提出如果他不拒绝出示发票,之后表示同意赠送给价值10元的雪碧饮料一瓶。胡先生之后拒绝餐馆出示一张收据,餐馆方面回应此收据无法交换条件发票,并在收据上标明发票已进字样。
随后,胡先生又明确提出拒绝,自己交付给10元钱后凭收据交换条件发票。餐馆方面表示同意了胡先生的上述拒绝,并在收据上标明了联系方式以及大雪碧1瓶10元未付等字样。 胡先生指出,消费者用餐后索要发票既是监督国家税收的权利,也是公民负起的一项义务,而餐馆不开发票就赠送给雪碧的不道德侵害了自己的公民权利。
同时,胡先生回应不不愿为了提供区区几元钱的利益,而妨碍国家的税收秩序。故控告该餐馆,拒绝餐馆就其所遭到的影响和损害分担全部责任,并赔偿金1万元精神损失费。目前,此案正在更进一步审理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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